父亲去世子女为争26万抚恤金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量:0
父亲去世后,兄妹为争父亲的抚恤金对簿公堂,本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因为抚恤金变成法庭上的原被告。抚恤金是否属于能继承的遗产?两姐妹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位系退休职工,其与配偶蒋某秀共生育有五个子女,本案原告小兰、小玉(化名)系其女儿,被告小森、小柳(化名)系其儿子,被告小匡(化名)系其丧偶儿媳。唐某位于2015年8月29日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相关约定,子女每人每月给父亲人民币500元作生活费用,唐某位每个月出1000元作生活开支,如个别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得继承父母的财产。2015年至2018年7月,唐某位与女儿小玉共同生活,2018年8月以后唐某位与儿子小森共同生活。唐某位的配偶蒋某秀于2022年农历7月去世,唐某位于2022年农历12月去世。期间原告小兰给付的赡养费25000元、小玉给付的赡养费25000元,通过从唐某位工资支取的方式退还。2023年10月26日,唐某位单位向小森一次性支付了抚恤金260063.5元。
原、被告就上述26万余元抚恤金的分配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赡养父母抚恤金8万元。被告辩称,抚恤金26万余元是事实,父亲去世后对抚恤金作了分配,小兰分得25000元,小玉25000元,小柳15000元,小森7500元,小匡500元,共计分配73000元,余187063.5元,经兄弟共同协商作为修建祖父母及父母的坟山开支用,而给祖父母及父母修建坟山也得到原告的认可,不存在对父亲的抚恤金分割的事实,其次两原告对父母并没有尽送葬义务,按当地的习俗,婚嫁女在父母病故未安葬之前必须出资做一餐晚饭来接待前往吊唁的宾客,原、被告的父亲去世后两原告也要挂礼,但原告在父母亲去世也没有挂礼,在当地对这种行为视为不孝,因此两原告对父母没有尽送葬义务,就没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于抚恤金小兰、小玉是否可以请求分割;二是案涉抚恤金如果能进行分割,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小兰、小玉是死者唐某位的近亲属。死者唐某位死亡后,单位向死者唐某位家属发放的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优抚、救济、抚慰死者家属,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案涉款项实际由被告小森领取,共有的基础丧失,原告小兰、小玉可以请求分割。
关于抚恤金的分割,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抚恤金260063.5元,原告小兰主张分割40000元、小玉主张分割40000元,本院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考虑各近亲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小森辩解已分给小兰25000元、小玉25000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抚恤金系被告小森领取,原告主张被告小生、小匡支付分割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小森、小柳、小匡关于两原告无权分割的辩解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森支付原告小兰共有财产分割款40000元;支付原告小玉共有财产分割款4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死亡后,其生前单位或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死者近亲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不属于死者遗产,属于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其分割不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唐某位去世后,能够参与分割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是唐某位的五个儿女,即本案的原、被告。关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一篇 : 侵占耕地建项目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下一篇:买了法拍房,原房主拒不搬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