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无强险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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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经开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给付赔偿,双方案结事了。
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苗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苗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陪同苗某前往医院就医,但并未垫付任何费用。苗某诊治康复后,就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未能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苗某诉至法院。
在本起案件中,王某并未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任何保险,故其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抱有极大的抵触心理。经过对案情的考量,办案法官认为案情清晰明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赔偿金额及赔偿时间。经过办案法院与苗某的电话沟通,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降低诉讼成本,苗某同意与王某进行调解。在向王某进行多次释法明理后,王某表示虽然经济上有所困难,但会尽力一次性尽快结清款项,希望能通过调解将案件彻底解决。办案法官将苗某与王某约至法院,王某当庭将赔款交付给苗某。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意义在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基本的保障,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确保受害者在遭受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救助,避免因责任方无法负担赔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驾驶人应自觉遵章守纪,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当发生矛盾纠纷时,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积极寻求诉讼等其他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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