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 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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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洪雅县法院柳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促成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及时获得了赔偿,双方关系得到了缓和。
醉酒驾车导致事故,调解不成引起诉讼
2024年6月6日,被告费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行人邓某、樊某相撞,造成两名受害人死亡。经鉴定,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2.7mg/ml,交警部门认定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邓某与樊某系祖孙,事故发生时邓某接近70岁,而樊某仅有几个月大,二人的离世给原本温馨和睦的家庭笼罩了一层阴霾,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向费某方提出17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乡镇司法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赔偿金额较高,保险公司以费某涉及酒驾为由拒绝理赔,费某虽极力筹措了20万元赔偿金,各方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邓某的丈夫张某及两女儿、樊某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至法院。同时,县检察院也以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多方走访查明财产,多次调解促成合意
受理案件后,洪雅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考虑到同类案件在刑事判决作出以后,民事赔偿问题往往难以兑现。加之,受害人邓某、樊某家属希望能够得到及时赔付,费某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公诉迫切希望得到谅解。
现在,正是促进案件和解的黄金时期。
为了更好地实现案件事了人和,洪雅县法院柳江法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摸清费某履行能力。通过案件的诉讼保全,未能查到费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经多方走访调查,摸清了费某的基本经济情况。费某50多岁,患有疾病,家中有85岁的母亲需要赡养,无亲生子女,再婚后有3个继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精神障碍。费某在物业公司从事回收生活垃圾以及搬运工作,名下财产仅有位于旅游区的农村自建房一处,该房屋现租赁了部分,有房租收入。
——争取保险公司赔付。法官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向其释明了受害者家庭情况、费某家庭情况,并情理法结合告知了保险公司其应尽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调解协议确定其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向受害者家属进行理赔。
——明确受害人家属诉求。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不愿对赔偿金额让步,甚至要求处置费某农村宅基地房屋。法官耐心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一方面从执行宅基地房屋的可行性与合法性上向受害者家属做了解释说明工作,另一方面告知受害人家属现阶段和解的“好”与判决后执行不能的“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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