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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医疗费发票原件遗失?肇事司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发布日期:2024-08-24 浏览量:0 

因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发票原件遗失怎么办?起诉的伤者没有把肇事司机为其垫付的费用纳入总损失中主张权利,肇事司机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同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位伤者的情况下,仅一位伤者起诉,肇事司机为没有起诉伤者垫付的费用,能否在该案中一并处理?

基本案情

不久前,一起交通事故的伤者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肇事司机胡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赤壁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损失近19 万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称其为刘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122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保险公司向其返还。

承办法官经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和询问当事人,发现本案存在第二名伤者何某,胡某为刘某垫付的上述12200元中不包括何某的医疗等相关费用,且无相应医疗费发票予以佐证,仅有其向医院支付记录证明预缴的金额,实际发生金额无证据证明,而对于胡某为刘某垫付的门诊医疗费,刘某在起诉时并未纳入总损失中主张权利,甚至刘某和胡某都不记得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金额,保险公司因此不予理赔。

审理经过

考虑到刘某和胡某均为自然人且年龄偏大,亦均无交通事故理赔经验和保存证据意识,承办法官就如何举证向刘某和胡某作出一定指引,告知医疗费发票并非证明医疗费损失的唯一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院就患者的病历资料、用药清单一般会进行存档,如果医疗费发票遗失,患者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就医医院医务科室,复印存档的医疗费发票底件或用药清单,由医院加盖公章,也可证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

由于该部分费用已由胡某支付,承办法官还对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就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进行释明,告知其作本案原告,在其具备举证能力和可能由此控制该书证的情况下,也负有协助被告胡某举证的义务。

原告刘某和被告胡某于是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刘某、何某因本次事故在医院门诊产生的医疗费明细清单,加盖有医院医务科复印专用章。

承办法官还向保险公司代理人释明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保险公司表示认同,但同时提出,何某非本案当事人,且刘某未将门诊医疗费纳入其起诉的标的金额之中。

根据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审理范围应当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本案中,胡某为刘某和何某垫付门诊医疗费根据在案证据已证明其真实性,可以认定:如由胡某按保险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将加重当事人诉累,也增加了保险公司涉诉案件,复杂化理赔流程,弱化投保人投保意愿。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对各方耐心沟通,对当事人疑虑进行释明,刘某、何某以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支付胡某其刘某、何某垫付的款项 11883.6元。现该赔偿款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就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往往因无医疗费发票原件被拒,但医疗费发票并非证明医疗费金额的唯一证据,还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与医疗费发票原件核对一致的底单、医药费用药清单、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当事人应当存有证据保管意识。

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投保人可以根据其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依据该合同返还其已为伤者垫付的费用。

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细致审核证据材料、耐心指导当事人举证、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一个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一次性解决多个矛盾焦点,高效化解纠纷,既提高了审判质效,又及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促成原告和被告双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履职理念,保障了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赤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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