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利息,当事人请求返还或主张冲抵未履行部分本息的,应否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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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倾向认为,当事人起诉主张四倍以上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四倍以上利息后,请求返还或主张的冲抵未履行部分本息的,亦不应予以支持。否则,既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不利于控制和减少诉讼案件。
文章来源:延安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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