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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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 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事先知道夫妻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约定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拟大额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如果出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主张系夫妻共同债 务,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主张恶意串通,且债务数额较大、债权凭证简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亲属等特点关系的情形,建议着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过程、非债务人夫妻一方是否知情、非债务人夫妻一方或者家庭生活、家庭经营是否受益等方面的证据。如果能够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不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则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不充分,但债务人夫妻一方坚持自认,可考虑判令债务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文章来源:延安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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