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起纷争 法院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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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金安区人民法院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坚持“能调则调、能调尽调”的原则,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10月29 日,民一庭圆满化解一起两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让原本剑拔弩张的企业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法官又是如何及时介入,避免企业间陷入诉讼泥潭,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体详情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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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企业合作起纷争
2022年6月,安徽某机械公司与六安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组建第三方公司共同发展。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第三方公司未能成立。2023年4月,双方签订合作终止协议,约定被告公司不再经营,高管人员由原告聘用,机械设备由原告收购,被告公司法人代表胡某受聘到原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经理。
2023年11月,双方又签订合作终止后资产作价及付款协议,并就合作前双方来往情况、资产作价等进行了结算。但在此期间,因种种原因,原告公司认为胡某违反了终止合作协议的初衷,双方矛盾由此产生。
随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资产作价及付款协议,并支付违反协议造成的相关费用。被告则提出反诉,认为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并诉请原告立即支付结算欠款37.5万元,同时按协议返还原物或支付作价款100万元。
审慎研判寻良策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两次开庭审理。发现当事企业双方对各自利益据理力争、互不退让,且双方诉请的合同解除依据不足、违法竞业问题也证据不足。案件既不能简单驳回诉请,又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一方不服裁判进行上诉,则无法妥善解决两企之间的矛盾。
为进一步厘清思路,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该案经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鉴于案情复杂,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也为化解这起矛盾争取了时间。
“我负责法院营商环境工作这么长时间,这起案件对两个企业来说,如果通过判决来分高下,时间跨度难以想象,并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是企业想要的。”“通过这两次庭审能看出,案件的症结在于两公司负责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并非不可能。”经过研判分析,审判长决定着手进行调解。
峰回路转纠纷解
10月29日,该案第三次开庭。庭前,审判长通过电话联系到两企业负责人,并通知他们一定到庭参加庭审。当日,两企业负责人如约而至。为缓和矛盾,审判长组织庭审人员来到法院调解室,先行进行调解。
“对于法院来说,判决一起案件很简单,但判决有时候并不能真正解决矛盾。”“判决后,可以上诉、还可能再审,时间上的内耗非常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相信也不是企业真正想要的!” 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态度,审判长建议先由两位负责人面对面交流,跳出案件谈事情,代理人、审判人员均不参与。
或许正是因为缺少这样一次面对面沟通的机会,两位企业负责人互相交流成效显著,对大部分争执的事项直接达成了处理意见,仅一项机械设备原物返还双方未谈拢。审判长则建议对重要的、有形的固定资产原物返还,其他物品无用的、无价值的作价一次性由安徽某机械公司收购,双方至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签订调解协议时,两位企业家握手言和,直言这是最好的结果。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充分体现了金安区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为和担当。法院以调解为手段,不仅解决了企业之间的矛盾,更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章来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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