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发廊坊中院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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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廊坊中院刑一庭庭长徐兵撰写的入库案例《李某华贪污案——通过“影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性》及案例解读《刺破贪污犯罪中“影子公司”的面纱》,对职务犯罪中通过“影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性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廊坊中院审判经验为全国法院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李某华贪污案
——通过“影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性
入库编号 2024-03-1-402-004
关键词 刑事 贪污罪 影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 虚假合同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华利用其担任国家某部综合事业局经营处处长、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借负责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划、财政项目之机,先后14次设立对外委托课题,以相应规划内容预设课题研究方向,并安排其下属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完成规划内容。后在相应规划内容基础上稍加改动即作为课题成果提交,并利用其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主导课题通过验收。由此,私营企业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尽管未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却收取了相应课题费用。
经查,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的注册股东为被告人李某华的好友和同学,李某华的妻子担任出纳,实际上由李某华本人实际控制并经营。李某华直接参与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的设立、经营、注销全过程,通过把控经营、财务、人事等决策权控制公司。该公司存续期间的22个项目均来源于李某华本人决策、推荐或授意下属推荐,且全部为水利规划项目。公司资金用途由李某华及其妻子决定,除用于公司经营外,还直接用于李某华购房等家庭支出。通过上述手段,李某华非法占有某部综合事业局及其下属单位、企业资金共计人民币1007万元。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冀10刑初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2021)冀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华担任国家某部综合事业局经营处处长、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并决定国家水利风景区评审、管理及规划等相关工作。李某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承接相应规划课题,并在该公司未实际参与课题的情况下收取课题费用。并且,李某华系北京某规划技术中心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资金走向、人事安排均由李某华决定,其以此手段非法占有案涉资金。经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影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综合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流向,以及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主营业务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
一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0刑初10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30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终295号刑事裁定(2022年4月8日)
刺破贪污犯罪中“影子公司”的面纱
——《李某华贪污案(入库编号:2024-03-1-402-004)》解读
徐兵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近年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升级,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其中,公职人员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影子公司”实施职务犯罪即是新型腐败之一。“影子公司”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市场化,公职人员隐藏其身份,在合法外衣之下,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过程中谋取私利或者输送利益。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李某华贪污案(入库编号:2024-03-1-402-004)》的裁判要旨之一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影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就对通过“影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过“影子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性规则
在所涉情形下,行为人往往以隐蔽的方式,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设立“影子公司”,借此把权力变异为谋私的工具,将“权力变现”等隐藏在合法交易的“外衣”之下。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需要运用穿透式思维,透过表面现象审查行为的目的与本质,重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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