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6只野鸡! 三名被告“人财两空”还获刑!
发布日期: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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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6只野鸡!
三名被告“人财两空”还获刑!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乎人类福祉。2024年9月3日上午,甘洛县法院法官将法庭从审判大楼“搬”到海棠镇人民政府院坝,巡回审理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海棠镇村民、村组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代表等6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许,被告人张某洪在石棉县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持有,准备用于猎捕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2024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施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洪、张某银前往甘洛县海棠镇双马槽村附近山上猎捕野鸡。三被告人共同搜寻到野鸡后,由被告人张某洪用其携带的前述枪支陆续猎捕了6只野鸡。当日22时许几人返回,施某、张某银等人在张某洪家中准备将猎捕来的6只野鸡进行烹饪时,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张某银,当场查获6只被猎捕的野鸡(死体);在张某洪卧室搜查到射钉弹61颗、钢弹35颗;在张某洪家后菜地北侧竹丛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三被告人猎捕的6只野鸡为红腹角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6只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结果
该案经公开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施某、张某银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结合案件情况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宣传,向群众发放环境资源宣传手册,普及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旁听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
法官说法
1.何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2)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2.上述案例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示
凉山州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有大熊猫、白唇鹿、四川山鹧鸪、黑鹳、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等139种,在生态、科研、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危害大、成本高,切勿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凉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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