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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日化解 调解员们真了不得!

发布日期:2024-09-07 浏览量:0 

为切实加强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城中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当前交通事故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创新思路,打造了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安途”联合工作室,切实将道交纠纷“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化诉于理”。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在同一天成功化解了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都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第一起:

2024年6月,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车辆修理费用共计1569.52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三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日化解 调解员们真了不得!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特邀人民调解员祝玉玲拿到案卷后,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第二起:

2023年9月2日,被告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由东向西人行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某医院治疗26天,诊断为多处损伤及多处骨折,于2023年9月28日出院。后原告在其他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后,于2023年11月20日出院。经交通部门调查及认定,被告在夜间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径道路交通标线、标志缺失的路段处,未及时查明道路内交通动态情况,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侵权车辆的驾驶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重伤,应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而被告所在公司作为侵权车辆的所有人也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日化解 调解员们真了不得!

该案系因交通肇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能帮被告人争取量刑最大化,也能尽快让被害人拿到赔偿金,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特邀人民调解员姜宏伟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被告保险公司以及代理律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经过耐心询问和用心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和困难,通过反复沟通、说理释法后,逐步打开了双方的心结和矛盾点,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三起:

2024年5月,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去维修,后双方因修车期间产生的车辆停运14天的损失赔偿事宜,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停运损失5600元。

考虑到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基础,工作人员将案件委派至特邀人民调解员祝玉玲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被告表示其购买了保险,所有损失都应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被告慢慢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协商赔偿。但是对于赔偿金额双方分歧大,调解员努力寻求最优解决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1500元,原告撤回了起诉,这起矛盾纠纷止步于诉前调解。

交通事故案件关乎民生,城中区人民法院每年办理的案件中,交通事故案件占据相当比例,每一件交通事故案件背后都可能牵涉着几家人的幸福。下一步,城中区人民法院将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温馨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在出行时一定要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驶。

文章来源:西宁城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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