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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香油“缺斤少两”,为何不能获价款的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量:0 

法院查明

原告在本案前的短期内

已多次跨区域以相同案由

向多个法院起诉的事实

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

依法不予支持

网购香油“缺斤少两”,为何不能获价款的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周某在淘宝平台购买 “小磨香油正宗家用无添加500ml瓶装”100份,支付价款1980元。周某收货后便对涉案产品净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每瓶香油实际净含量为435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周某认为某石磨香油门市部在淘宝店铺销售的瓶装香油,存在欺诈行为。遂以某石磨香油门市部为被告诉至夏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980元,并主张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5940元。

法院审理

原告周某在淘宝平台购买被告某石磨香油门市部销售的500ml瓶装小磨香油100份,支付价款1980元,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周某收货后对瓶装香油进行送检,经检测每瓶实测值为435ml,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被告某石磨香油门市部销售的瓶装香油,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周某要求退还货款19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周某一次性购买案涉商品数量巨大,其行为与正常消费者的行为迥异,结合法院查明周某在本案前的短期内已多次跨区域以相同案由向多个法院起诉的事实,认为其做法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此种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故对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某石磨香油门市部给予购买价款三倍赔偿594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贯彻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规则时,既要防止因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而形成的负面激励,又要规避以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不当牟利。

本案中,原告周某在网上一次性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香油,数量巨大,且其在短期内多次跨区域以相同案由向多个法院起诉,其做法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这也是法院对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没有给予支持的法理所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文章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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