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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林木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08-2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阿勇、阿旺合伙向阿德等4人购买杉木,雇请工人无证开采,经鉴定,被伐杉木蓄积量为47.4358立方米;4月,被告人阿勇、阿旺又合伙向阿允购买杉木,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超审批面积砍伐,经鉴定,被超审批采伐杉木蓄积量为5.6382立方米。随后,被告人阿勇、阿旺雇请工人将上述杉木运至被告人阿敏的木材加工厂出售。

法院审理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勇、阿旺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阿敏明知林木系滥伐所得仍购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阿勇、阿旺、阿敏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阿勇、阿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阿敏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是指“明知”他人出售的林木系滥伐而得,仍进行收购的行为。广大群众尤其要记住“伐林需许可,无证不可伐,范围不可超,滥伐不可收,伐买同受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


文章来源:宜黄法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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