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协议”非合同 青春哪能用钱换
发布日期: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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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律师讲法典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淮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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