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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法院成功实施首例诉前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量:0 

近日,英山县法院立案庭联合执行局高效完成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翁某于7月13日到某医院就诊,准备乘自动扶梯前往二楼时,被前方乘坐扶梯人员汪某及其母亲方某滚落砸伤导致胸椎骨折。因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监控录像超过一定时间可能会被覆盖且难以恢复,立案庭干警立即告知翁某代理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案件经过

英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考虑到监控录像数据覆盖之后证据将难以取得,立案庭干警遂在收到申请后迅速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并第一时间移送执行。执行干警立即赶到某医院采取保全措施,在符合证据目的的情况下,采取录像备份,及时对证据进行保全。

8月19日,申请人翁某为英山县法院高效便民的诉前证据保全服务点赞,并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英山县法院将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工作主线,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导办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各类纠纷,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什么是证据保全?

法律对证据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等方法,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英山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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