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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黑钱”仍为获利而帮忙转账、取现,是犯罪!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量:0 

明知他人资金是犯罪所得,为牟利替他人取现、转账,结果只能是把自己带进“沟”里。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两起为谋取私利而帮忙转账、取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01

收卡用于涉诈资金洗钱?是犯罪!

2022年10月和2022 年11月,郑某(另案处理)通过龙某某的介绍来到永定,被告人张某将郑某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收来接受犯罪资金。被告人张某现场验证郑某的银行卡可以正常使用后,将其卡号发到飞机群,并将汇入郑某银行卡的非法资金转账到上家指定的账户里。等银行卡因为转账异常被封控后,被告人张某指使他人将卡内余额去自动取款机取现。经查询,郑某的二张银行卡流入非法资金约17.6万元,曾某某、董某、郭某某等人被诈骗的约11万元汇入郑某账户后,均被被告人张某转账出去。被告人张某两次共付给郑某3600元,自己从中获利7200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涉案金额约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张某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2

帮他人取现牟利?判了

2023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结识一个自称帮境外诈骗分子洗钱的人,双方互加微信。2024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询问是否有赚钱的渠道,双方相约见面后,某男子给其一部手机并让其使用里面的“纸飞机”联系,当晚双方约定每接收、转移资金10000元给其100元的报酬。同月21日起,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其名下2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至同月23日,卡内共计流入资金约10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某又按对方要求到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现4次计77400元、支付宝转账1次15430元给某男子,非法获利800元。以上,被告人徐某某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9500元,非法获利800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使用本人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徐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法官说法

诈骗分子十分狡猾,其为保护自身安全,不会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犯罪资金或取现。犯罪分子通常会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让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转移。永法君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不要因贪图小利而帮助罪犯转账、取现,切莫因一时贪欲让自己锒铛入狱。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刑 庭


文章来源:永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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