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地方新闻 普法教育 法治宣传 政策普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消费者损失赔偿首负责任和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文章来源:百色市场监管 

上一篇 : 消费者网络食品交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