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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可以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吗?

发布日期:2025-01-07 浏览量:0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向某甲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向某乙,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离婚,并约定向某乙由郑某抚养。2012年9月,郑某独自一人持署名为“郑某、向某甲”(均为郑某书写)的申请书以“父母已离异”为由向派出所申请将向某乙姓名变更为郑某某。随后向某乙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学习生活。后因其户籍姓名未变动,向某乙以郑某某名字办理的身份证将于2020年11月到期后无法正常使用,而向某甲拒不配合向某乙变更姓名。郑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甲与郑某离婚后,郑某私自将向某乙的名字改成郑某某,向某乙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并以该姓名先后多次获得校内、校外比赛奖项。同时,向某乙以“郑某某”这一学籍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初中就读。审理中,向某乙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明确表示自己所获奖项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个姓名,自己更愿意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如果不能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意味着其将失去所获奖项,也意味着当时参赛的金钱、精力和努力都会白费。法定代理人郑某表示尊重原告向某乙自己的意见。后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向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向某乙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包括更名权,也就是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若未成年人姓名已被单方变更,或户籍登记姓名与实际使用姓名不一致的,则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而决定是否恢复原名或变更姓名:一是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二是实际使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三是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父母离异后,可以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吗?

文章来源: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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