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31日,槐荫法院召开买卖合同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新闻发布会,槐荫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克军介绍了买卖合同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
为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买卖合同纠纷实质化解,槐荫法院创新“案件管理+业务指导”配合制约模式,由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管理,商事审判庭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直接指导、参与诉前调解,将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在前端,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自2024年8月份以来,槐荫法院诉前实质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50余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案例一
【 基 本 案 情 】
王某等30余名车辆购买人均自某汽车公司处购买汽车,购买人支付购车款后提车并交纳了交强险。但因车辆系融资车辆,融资方为金融公司,融资公司实际控制车辆合格证,并称合格证已质押,拒绝向购买人交付车辆合格证,致使车辆无法登记上牌,引发本次诉讼。
【 调 解 经 过 】
法官与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所有车辆购买人见面,将其持有的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后与融资公司见面沟通,向其释法明理,融资公司认可了购买人系善意取得车辆,合格证作为车辆从物应交付购买者,最终融资公司向购买人交付了车辆合格证,购买人收到合格证后顺利完成了车辆登记上牌。
【 典 型 意 义 】
车辆上牌事关购买人切实利益,合格证的交付也事关融资公司的经济利益。法官、调解员、当事人面对面开诚布公,直面问题,解决了购买人车辆挂牌事宜,同时也为融资公司下一步的维权行为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二
【 基 本 案 情 】
粮油公司向包装公司购买设备一台,收货后,粮油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遂将设备退还,包装公司称设备在退还过程中因包装及运输不当造成损坏,要求粮油公司予以赔偿。双方就退款及赔偿数额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 调 解 经 过 】
粮油公司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包装公司予以同意,故包装公司负有退还货款及承担退回物流费的义务,但根据收货照片,确实存在粮油公司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使货物损伤的情况,故相应损失确应由粮油公司负担。经释明,双方起初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调解员参考了当事人陈述及损坏配件的市场价值后提出建议,后经双方协商,确定了损失价格,经相互抵扣后,包装公司退还了差额,本案案结事了。
【 典 型 意 义 】
本案从事实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各自责任予以认定,并通过调解过程中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主动履行,达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对于修复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后续安心经营、长久合作亦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三
【 基 本 案 情 】
黄某在水果批发市场从事水果批发,袁某通过微信添加黄某为好友,多次购买水果后未付款,经多次联系袁某未果,黄某诉至法院。
【 调 解 经 过 】
人大代表董素珍作为区法院“代表来了”诉前调解工作站的一员,接到该案后,电话联系袁某未果后,到袁某户籍登记地查找袁某下落。经耐心走访,向附近居民打听到了袁某的现住址。经多次到新住址查找后,找到了袁某,了解到袁某系因经营不善加之家人生病住院支出大量款项后暂时无力支付。在董素珍代表的耐心劝说下,袁某电话联系黄某说明了情况,双方冰释前嫌,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还款方案。
【 典 型 意 义 】
槐荫法院“代表来了”诉前调解工作站是落实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工作站挂牌以来,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借助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特有优势,与法院审判职能优势结合,形成化解矛盾的强大动能。
案例四
【 基 本 案 情 】
孙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达5年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远在外省,双方之间通过微信交流,通过物流方式交货。后因王某未及时付款,孙某将王某及其配偶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支付货款。
【 调 解 经 过 】
调解员与王某、刘某取得联系后,得知王某与刘某早已离婚,王某经营不善暂时无力偿还货款。刘某称没有参与货物买卖事宜,不应还款。经过多次耐心沟通交流,调解员告知王某、刘某无需从外省来济,可以在线上处理纠纷事宜。通过互联网线上会面后,双方各自谈到了生活境况,协商了货款的解决方式。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孙某同意不要求刘某承担付款责任,王某也当即微信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 典 型 意 义 】
槐荫法院创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践行“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以线上调解方式,做到“实时解决矛盾,手续简便利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案例五
【 基 本 案 情 】
王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牛肉炒拉面一份,拉面送到后,发现面中有一根头发,向外卖平台投诉后,要求经营者赔偿1000元损失。
【 调 解 经 过 】
调解员梳理了案情,第一时间组织经营者仔细查看了王某提交的关于外卖送到后、王某打开外卖后的一系列行为举动的录像、照片等证据材料,对拉面中存在一根头发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调解员也到案涉外卖商家经营的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其经营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案涉拉面中出现一根头发确实属于一次工作失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高效化解纠纷,经调解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当场向王某支付了合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本案案结事了。
【 典 型 意 义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着维护食品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调解人员促成双方和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